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完善电梯型式试验工作,我局组织对《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含第1号修改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sfgb@csei.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
3.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研究所(邮编:10002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7日。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2021年7月7日
附件1:《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注册地址”改为“住所”、“盖章”改为“盖专用章或者公章”、条款序号调整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1. 正文
条款号 |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2.1.1.1第二款 | ……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2.1.3第二款 | 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境内是指制造单位,境外是指制造单位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为申请单位)应当对型式试验样机(样品)及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对型式试验样机(样品)及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2.2.1 第一款 | (3)境外制造单位在中国境内授权代理机构的经营资质和授权证明文件; | 删除 |
2.3 第一款 | 首次型式试验合格后,对于取得制造许可证的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自制自用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每四年对制造单位进行一次一致性核查;对于其他制造单位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应当每两年对制造单位进行一次一致性核查。 | 首次型式试验合格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每四年对安全保护装置(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除外)和主要部件制造单位进行一次一致性核查。 |
3.1 | 增加一项: (7)发生严重安全或者质量责任事故的。 |
2. 附件A“电梯型式试验产品目录”表中“品种”栏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液压泵站 | 删除,并删除“设备基本代码”栏中“B360” |
3. 附件B“超常规电梯参数表”中“额定参数”栏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额定速度≥6m/s,或者 额定速度>3m/s且额定载重量>3000kg | (1)额定速度≥6.0m/s,或者 (2)额定速度>3.0m/s且额定载重量>3000kg,或者 (3)斜行电梯额定速度>2.0m/s |
4.附件C、附件F
(1)在附件C增加“注:申请型式试验的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有多个制造地址时,申请单位应当在表中逐一填写。”
(2)在附件C和附件F《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第一页的申请单位和制造单位信息中,均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栏。
5.附件D
D1中增加:
“(5)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的抽样按照本规则附件N7的规定执行。”
6.附件G
原文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型式试验报告编号:(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列出并注明首次或者本次核查报告) | 型式试验报告编号:(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列出首次试验、本次核查报告) |
注1:申请单位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与型式试验样机(样品)的一致性。 | 注1:申请单位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与型式试验样机(样品)安全性能的一致性。 |
g3 申请单位说明 对境外制造单位,申请单位为其授权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对境内制造单位,申请单位即为制造单位。 | g3 申请单位说明 申请单位即为制造单位。对境外制造单位,申请单位可以为其授权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
7. 附件H至附件AB
(1)在附件H至附件N、附件Q、附件S、附件T、附件V和附件Y的所有《样机(样品)技术参数及配置表》中,均增加:“产品编号”“制造日期”两个栏目。
(2)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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